广东茂名局长八年沉冤昭雪
原广东省水文总局茂名分局(原广东省水文总站茂名分站)局长林宏彬,因在职期间,决定将单位创收的劳务费及奖金96万多元分给全体职工,被茂南区检察院指控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并于2003年6月5日被逮捕。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再审、二审、一审的刑事判决,判决林宏彬无罪。沉冤多年重获清白的林宏彬在博客上写道:神州有青天。 原来,该案经茂南区法院一审,茂名中院二审和再审后,林宏彬被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07年5月18日再审判决出来后,林宏彬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1994年6月16日,茂名水文站为补充经费不足、改善职工生活,根据国家政策搞创收,由林宏彬代表茂名水文站与高州水库签订协议,为高州水库用水单位茂名市热电厂用水进行流量测报工作,测流设备由高州水库出资建造。而茂名水文分局及茂名水文站则指派本单位干部职工,并雇用临时工和退休干部,利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为高州水库提供测流服务,从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间,共收取有偿服务费2019480元。根据1994年11月茂名水文分站制订的《茂名水文分站增收分配办法》中的规定:增收扣除各种成本后,纯收入的50%留分站作改善工作条件,20%作全分站集体福利,30%作参加者的酬金,茂名水文局及茂名水文站将969764.51元(包括利息)作为单位职工、干部的补助和福利进行分配。 省高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当时茂名水文站、分站可以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其所获报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性质属于集体共有的公共财产,可以为集体共同使用;茂名水文站、分站在分配该公共财产时体现了集体意志、范围具有集体性且分配比例没有超出《茂名水文站增收分配办法》的规定,故其行为没有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广东茂名局长八年沉冤昭雪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