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少女抢劫40元被判10年
乐东一少女抢劫40元被判10年。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简称乐东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6月21日晚上,阿珠在莺歌海镇海新街游逛,发现邻居69岁的老陈正坐在自家门前台阶上乘凉。阿珠直接从老陈身后走进客厅,从床铺上抓起老陈的长裤找钱物。老陈发现后冲进客厅里与阿珠争抢裤子,被阿珠用手抓伤左手掌背及左中指。而后阿珠从长裤袋中搜出40元逃离现场。
乐东法院认为,阿珠入户采用暴力,当场劫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一审判决阿珠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1月16日,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阿珠在此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第二,阿珠目前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和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
2011年6月15日,乐东法院在琼山监狱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乐东法院再审后认定,原审认定阿珠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维持;但判处阿珠有期徒刑10年,属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司法鉴定结果表明,阿珠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阿珠不负刑事责任。
当天,阿珠的父亲将她接回乐东老家。
近11万元的国家赔偿
从监狱出来,阿珠显得很高兴。“女儿在监狱里呆了2年,应该能获得一些赔偿”,父亲老何决定为女儿维权。
2011年7月6日,阿珠以乐东法院原审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对此,乐东法院于今年9月5日作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决定对阿珠的申请不予赔偿。
收到通知书后,老何便带着女儿向海南省二中院提出申请。海南省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赔偿申请人阿珠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经再审改判不负刑事责任,且判决生效后就已实际执行刑期632天,根据我国赔偿法及相关规定,乐东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阿珠人身损害予以赔偿。
近日,海南省二中院作出决定:1.撤销乐东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2.乐东法院赔偿阿珠被侵犯人身自由632天的国家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9952.56元;3.乐东法院支付阿珠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收到二中院的判决,我们十分欣慰,不管赔偿多少,我们都要感谢法院,感谢南国都市报的关注,感谢社会的关注。”18日,老何在电话中激动地对记者说。
海南少女抢劫40元被判10年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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