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男子从监狱脱逃3次作案多起被判无期
他17岁就和监狱打起了交道,28岁被判了无期徒刑,随后便一次次上演起“越狱秀”:第一次靠装病骗得保外就医后超保未归,第二次靠演技逃离,最后一次他施展了真功夫,翻越了4.5米高、布满高压线的湖南德山监狱围墙。12月21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起震惊全国的“越狱大盗”刘宏的案件,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 三次把自己“捞出来” 被告人刘宏今年40岁,1988年就因盗窃罪被湖南桃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又于1999年10月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8月保外就医一年后超保未归。2007年9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湖南省赤山监狱收监。2008年越狱脱逃,脱逃后,因盗窃又被警方抓获,2009年1月湖南沅江市法院以脱逃罪与原判盗窃罪余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送往湖南省德山监狱收监。 2009年11月15日7时50分,在湖南省德山监狱劳务分厂内,刘宏趁看守人员不注意溜出劳务分厂,脱掉囚服,行至该监狱,利用草丛中的木梯攀登上监狱围墙,敲掉墙顶砖块,从被敲开的墙顶空隙中钻出密布着6千伏高压电网的围墙,从德山监狱逃脱。 越狱后继续疯狂作案 从监狱逃脱后的刘宏,继续干起偷盗的老本行。2010年9月1日凌晨,刘宏与同伙刘强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上海医药公司安庆分公司围墙外,刘强望风,刘宏躲过监控,翻墙进入该公司院内,用工具剪断公司药品仓库窗户的防盗网,钻窗进入仓库,盗走诺和灵、诺和锐、丹参滴丸等贵重药品,价值约47万元,搬上轿车逃离,后卖得赃款30余万元。 2010年11月18日,刘宏在南昌被安庆市宜秀区警方抓获归案。在法庭上,被告人刘宏虽能自愿认罪,但法院认为其不断重新犯罪,触犯多个罪名,罪行深重,且在服刑期间几度从服刑监狱脱逃,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故对其犯盗窃罪、脱逃罪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况,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刘宏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刘宏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态要上诉。
28岁男子从监狱脱逃3次作案多起被判无期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