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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法院:“以案明纪”敲响警钟

2012-1-6 18:53| 发布者: vvx| 查看: 192| 评论: 0

摘要: 田阳法院:“以案明纪”敲响警钟   2011年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该院纪检部门协助田阳县委、县政府借以此案审判为契机,组织全县各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

 

 

田阳法院:“以案明纪”敲响警钟

 

  2011年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庭审过程进行网络直播,该院纪检部门协助田阳县委、县政府借以此案审判为契机,组织全县各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旁听本案审理,开展“以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100多位县各机关单位领导到场参加旁听。

  本案被告是田阳县农机局罗建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明显触犯了刑法,犯受贿罪。被告从一名普通的技术人员成长到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国家培养了他,却经不住金钱诱惑走向犯罪道路,对现在的反腐败工作也敲响了警钟。

  该案件审理成为警示教育宣传工作一个实例教材,彻底贯彻了廉政准则,有效的开展了廉政教育。

 

  田阳法院:“以案明纪”敲响警钟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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