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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武邑男子冒充警察持枪抢劫

2012-1-6 18:51| 发布者: vvx| 查看: 248| 评论: 0

摘要:   河北武邑男子冒充警察持枪抢劫   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郭某伙同另外3名同伙冒充警察,持钢珠枪和砍刀、弩等凶器,先后在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圈头乡、龙店乡及106国道等地抢劫作案9起、盗窃4起,涉案金额近 ...

 

 

河北武邑男子冒充警察持枪抢劫

 

  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郭某伙同另外3名同伙冒充警察,持钢珠枪和砍刀、弩等凶器,先后在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圈头乡、龙店乡及106国道等地抢劫作案9起、盗窃4起,涉案金额近12万元。2009年4月案件告破后,郭某畏罪潜逃,多年抓捕未果。近日,武邑县警方转战多地,在沧州市献县将潜逃在外的郭某缉拿归案。

  “清网行动”开展以来,武邑县警方对郭某不断加大追逃力度。为尽快将其抓获,民警围绕其惯于涉足的深州、武强、饶阳、安平和肃宁、献县等地,对郭某的社会关系人员摸排筛选,逐个深挖细查。11月29日,武邑警方获悉郭某有一情人。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循线追踪,连续奔波于深州、石家庄和辽宁葫芦岛市,辗转近万里,围绕郭某的踪迹展开侦查。12月9日,民警最终确定郭某匿身于沧州献县,经过周密布控,民警在献县一窑场内将潜逃近3年的郭某缉拿归案。

 

  河北武邑男子冒充警察持枪抢劫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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