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保安轮番殴打“教训”同事致死均被判刑
认为新来的保安“不听话”,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的稽查队长张永安指使15名保安,将新同事王某殴打致死。 日前,16名被告人分别被二中院判处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保安队长被控指示 据了解,张永安曾是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怀柔分公司第七经营部直属大队稽查队长。马斌斌是该公司在远洋集团工地的保安队队长。 检方指控,去年12月3日,因认为保安王某不服管理,张永安指使马斌斌、冀军良等人殴打王某,致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检方认为,张永安等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保安被轮番殴打致死 张永安庭审中交代,他负责多个工地保安的管理工作,远洋集团工地是其一。张永安否认指使手下打死新来的王某。他说,王某原在另一工地工作,因不想继续工作,曾经逃跑。张永安便将其安排至远洋工地。 而在远洋工地当保安队队长的马斌斌说,张永安将人带来时,交代“教育教育他。”马斌斌找到手下多名保安,对新人王某进行殴打。 当晚,王某被十几人轮番殴打,直到休克死亡。检方指控,共计16人涉案。 工地房屋取名“教育局” 受审时,多名保安员交代,他们的工地有一间房屋,专门用来教育“不听话”的保安。他们甚至给这间房屋取名为“教育局”,此前也曾“修理过一些保安”,王某当晚就是在此被打死。这些被告人认为事发地点离派出所比较远,所以才敢这样“大胆”。 法院审理认为,16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张永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余人员被判处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6名保安轮番殴打“教训”同事致死均被判刑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