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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跨国信用证诈骗案告破 嫌犯被刑事拘留

2012-1-6 18:27| 发布者: vvx| 查看: 216| 评论: 0

摘要: 江苏首例跨国信用证诈骗案告破 嫌犯被刑事拘留   2004年11月,南京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负责人葛某的朋友李某称他认识一个香港的朋友荣某,可以到国外贷款。   2005年1月,经李某多次联系后,该公司负责人与荣 ...

 

 

江苏首例跨国信用证诈骗案告破 嫌犯被刑事拘留

 

 

  2004年11月,南京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负责人葛某的朋友李某称他认识一个香港的朋友荣某,可以到国外贷款。

  2005年1月,经李某多次联系后,该公司负责人与荣某在广州见面。双方很快谈妥,该公司当即将8万元现金交给荣某,作为双方合作的定金。同时双方约定,春节后将以荣某供职的R公司名义与该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办理备用信用证手续。

  3月11日,荣某携新加坡R公司职员滕某来到南京。经过进一步商谈并讨价还价,3月16日,双方决定正式以R公司和南京该公司的名义定合作协议。协议约定,3月22日备用信用证由新加坡R公司的在印尼的子公司T公司开到南京某银行后,荣某将可以收取3%的定金,即15万美元,同时500万美元贷款中的一半资金由新加坡R公司支配。当天,葛某以预付定金的名义付给了荣某10万余元。

  3月28日,备用信用证终于由印尼开到了南京某银行。两天后经银行人员查询,发现开自印尼的备用信用证系伪造。

  后此事被警方获悉,展开调查。

  经审查,香港人荣某为了套取中方备用信用证定金,伙同印尼人古某策划了这起跨国合同诈骗案。3月初,在对新加坡R公司老总许诺以500万美元备用信用证中的一半由R公司支配后,R公司派出职员滕某带着公司的执照、相关证件等来到南京,与南京这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荣某用此方法先后套用了4 家公司26万现金。据悉,这是江苏省内首起跨国备用信用证合同诈骗的案件,荣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江苏首例跨国信用证诈骗案告破 嫌犯被刑事拘留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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