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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制度的由来与性质

2012-1-4 16:09| 发布者: vvx| 查看: 146| 评论: 0

摘要:  “双规”制度的由来与性质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有关组织和个人 ...
 
 
 
 “双规”制度的由来与性质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现实生活中,人们将上述条款内容形象地称之为“双规”。
  概括而言,“双规”是指党的纪检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或发现的问题, 责令身为党员的被查处人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组织交待自己违法乱纪问题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采取“双规”措施的组织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双规”对象为涉嫌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狭义上的“双规”即指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的目的旨在调查该党员是否具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从而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的,纪检部门则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 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因此,“双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但由于“双规”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几乎等同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 对当事人的询问基本等同于法定侦查机关的审讯, 故法学界将其称为法外侦查措施。
 
 
  “双规”制度的由来与性质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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