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双规的条件

2012-1-4 15:59| 发布者: vvx| 查看: 143| 评论: 0

摘要:  双规的条件   双规的条件   “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双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据新华社讯《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 ...

 

 

 双规的条件

 

 

  双规的条件

  “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双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据新华社讯《领导决策信息》第21期上发表文章《完善“双规”推进反腐斗争法制化》,文章指出,“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但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文章如下:

  如何将“双规”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事实上,“双规”一直在不断规范和完善。尤其是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与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带来相当大的变化。今年4月,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今年的首要任务是防止错案发生。

  “双规”是最有效反腐利器之一

  “双规”的正式说法是“两规”、“两指”,形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自诞生之日起,“双规”便在反腐斗争中显示出强大威慑力。绝大多数贪官的落马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可以说,“双规”是最有效的反腐利器之一。但近年来在“双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中央高度关注。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就强调了“依法执纪”的重要性。“双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正如中央文件所说,“双规”也有需要“改进和规范”的地方。

  范围时限太随意“双规”需完善

  在近年来“双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超范围。“双规”只是党内的一种纪律检查措施,它的对象当然只能是党员。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甚至对私营企业不是党员的老板也实行“双规”。

  二、无时限。《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未就“规定的时间”有多长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完全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这次,两文件已首次对此作出约束。

  三、太随意。对涉嫌违纪的党员要不要“双规”?“双规”的时间多长?往往基层某一级纪检组织就能决定和实施。这种随意性,非常不利于保护党员的合法权利。

  “双规”纳入法治轨道是发展方向

  “双规”作为一种反腐败利器,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反腐斗争的非常之举。如何将其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今年4月6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在武汉低调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强调,“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复查大计,公正第一”。今年首要任务就是防止错案发生。

  中央纪委“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给“双规”带来了相当大的变化。

  第一,更严格地限定“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若干条件;第二,“两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第三,审批程序更为严格,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第四,对“两规”时限作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中央纪委在“7号文件”中还明文规定,要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据悉,按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中央纪委法规室政策研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将慎用或不用‘双规’措施。”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规范使用“双规”的新规定。

  “双规”措施的严格适用不仅体现出了保护被调查党员合法权利,而且更加重视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这一系列的变化体现在“双规”措施严格适用条件及程序化的规定中,为从严治党提供了崭新的模式。

 

  双规的条件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5-17 09:5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