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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2012-1-4 15:05| 发布者: vvx| 查看: 167| 评论: 0

摘要: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 ...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该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 43、63条等规定中,均有具体体现,即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意义:使群众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教育、锻炼,取得经验、教训,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延伸内容:人民法院立案收费标准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财产总额超过10000元的部分收1% 。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元至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至30元

  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30元至100元

  九、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收费(按争议标的计算):

  1000元以下 50元

  1000-50000元 标的×4%+10元

  50000-100000元 标的×3%+510元

  100000-200000元 标的×2%+1510元

  200000-500000元 标的×1.5%+2510元

  500000-1000000元 标的×1%+5010元

  1000000元以上 标的×0.5%+10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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