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必看】201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经典例题
13.【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题中公司的总部在广州,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上海、南京设立的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知B项为正确答案。
14.【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可见D项为正确答案。
15.【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向乙预付20万元定金,而乙未能履行合同,则乙应向甲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甲企业可以乙交付的40万元折抵货款,故B项为正确答案。
16.【答案】C。解析:头发是自然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题中,张某、王某侵犯的正是李某民法意义上的身体权,C为正确答案。
17.【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据此题中甲某的监护人应为其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B项中甲的妻子身为原告,不能作为甲的代理人,应由第二顺序监护人即甲的父母担任代理人,但甲的母亲年事已高,恐不能胜任代理人职责,则可以其其他近亲属为代理人,选项C为正确答案。
18.【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在性质上来看是事实而不是行为。题中李某在张某门口拣到钱包,可推断出钱包为张某所有而不是无主物,而李某经张某请求后仍拒绝归还,其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是李某以自己的行为对张某财产的非法占有,故排除A项。李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无因管理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排除B项;自助行为是在自身受到不法侵害后向国家请求救助的行为,明显不符合题意。《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19.【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选项属于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予以排除;选项B是政府机关,亦不符合题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排除D项;公司当然具有法人资格,C项为正确答案。
20.【答案】C。解析:精神病患者甲的监护人为其妻,在本题中其妻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并全力阻止损害发生,因此应排除赔偿责任,排除B、D项;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排除A选项;乙的父母没有尽到对其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损害后果应由乙的父母承担,选项C为正确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