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10年考试《中级公路运输》:精讲讲义(12)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本节学习重点: 掌握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掌握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熟悉道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内容和条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概念及特征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道路货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为了实现货物位移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运人提供运输工具,按约定期将货物运达约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承运并支付运费的当事人。 二、道路货物运输合同要约 1.实践性货运合同中的要约:要约表现为托运的行为,承运行为则是承诺。 ▲道路货物运单合同是实践性货运合同 ▲行李、包裹运输也是实践性货运合同 2.诺成性货运合同中的要约: ▲托运行为不是要约,而是履行已成立的合同的一个步骤 ▲要约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一方做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明确的意思表述 ▲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是诺成性货运合同 ▲出租汽车货运合同也是诺成性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分为三类: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 三、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 1.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相应的准运证。 (2)按规定支付运费。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 (4)负责装卸时,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好装卸工作。 (5)装卸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 (6)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 (7)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4)装运鲜活、易腐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四、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年度、季度、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托运计划表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承托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被取消或修改; √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认为没有履行合同必要的。 ■以货运单为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起运前可变更也可取消托运; √起运后不办理取消,但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和收货人。 2.道路货运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书面形式(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 3.道路货运合同的变更: 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变更收货人等。 √托运方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单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 √承运人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分为零担货运合同、整车货运合同、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合同、集装箱货运合同、特快件货运合同、危险品货运合同、出租车货运合同、搬家货物运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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