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到____ 年月____ 日止,共为____ 年。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 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第四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第五条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等待遇。 第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_ %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_ 元,每月____ 日前缴纳。逾期6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九条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务执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停薪留职合同的延伸内容:买卖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条款 3.质量和数量条款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价款 6.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解决条款
上述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买卖合同。同时,基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有些买卖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特别的条款,如标的物的运输和保险,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检验、检疫标准和检验、检疫机构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要订明争议的管辖机构、法律适用、合同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另外,签订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要求对方给付定金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条款等,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