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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人员管理协议

2011-12-2 13:59| 发布者: vv8| 查看: 201| 评论: 0

摘要: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   凡学校各单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员,在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时,均须签订本协议。协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 ...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

 

  凡学校各单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员,在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时,均须签订本协议。协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进入中心作为交流人员。

  二、乙方在中心期间,必须遵守《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管理条例》,服从中心的管理,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和活动。

  三、乙方进入中心后,中心将通过多种渠道促进其校内外流动。乙方也应积极配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主动为自己寻找工作岗位,争取早日上岗。

  四、乙方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按中心考勤要求签到,并完成中心安排的不大于50%工作量的非全时工作或学习任务,工资按南字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校内安排(包括临时性安排)全时工作后即享受与校内同等岗位相同待遇。工作停止,则即恢复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待遇。

  五、乙方有拒不服从中心推荐的工作,或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中心情况之一累计两次者,按南京大学(南字发(97)164号)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对乙方作辞退处理。

  六、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在中心领取待岗工资累计满二十四个月,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作辞退处理,本协议即行终止。

  七、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以南京大学单位或南京大学工作人员名义从事赢利活动,一经发现即按学校规定作辞退或除名处理,同时中心不承担其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八、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

  十、本协议其它未载明事项参照南京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交流人员管理协议的延伸内容:买卖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标的条款

  3.质量和数量条款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价款

  6.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解决条款

 

  上述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买卖合同。同时,基于买卖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有些买卖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特别的条款,如标的物的运输和保险,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标的物检验、检疫标准和检验、检疫机构等。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要订明争议的管辖机构、法律适用、合同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另外,签订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协商一致,买卖合同才能成立。在实践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例如要求对方给付定金或提供保证的担保条款等,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也属于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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