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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2011-11-30 17:05| 发布者: vv7| 查看: 285| 评论: 0

摘要: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问:某公司欠债权人货款30万元,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经查,发现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为两名股东货币出资,由某经济城 ...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问:某公司欠债权人货款30万元,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下落不明,经查,发现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金100万元,全部为两名股东货币出资,由某经济城代办设立手续,注册地为某经济城。2003年年检报告显示公司营业额80万元,亏损8万元,其他应收款96万元,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如债权人起诉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应该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得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债权人应该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债权人提供了公司的注册资金证明和年检报告,是否要求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公司将96万元的款项付给了经济城账户上呢?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并不等同于示证义务。根据证据距离理论,谁离证据近,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而举证责任是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的情形足以认定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重大嫌疑,但关于96万元的款项是否付给了经济城账户,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凭证才能知道,债权人不可能取得这一直接证据。因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账册。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则应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进行证据推定,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如果公司提供了财务账册,显示公司并未抽逃出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当然,如果这一债权已经到期,则可以考虑提起代位权诉讼。

 

  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的延伸内容:注册成立公司的具体流程

 

  (一)公司申请登记程序 公司申请登记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我们此处先介绍"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申请设立登记程序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公司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公司登记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驳回申请,核发、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的工作过程。 1、公司核准登记法定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在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文件的情况下发给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因登记情况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的不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登记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发给、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标志着法定登记程序的结束。 2、公司核准登记工作程序 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工作规程,一般应包含三个步骤:受理、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公司登记或驳回登记申请;发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核准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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