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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2011-11-4 16:49| 发布者: vv7| 查看: 357| 评论: 0

摘要: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 ...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的延伸阅读: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打架”?
 
  因为药物过敏,黄凤艳娇艳的生命定格在了24岁。去年3月6日她随母亲杨学珍到莞城人民医院就诊,当晚服下医生开的药后身体不适过敏,7日凌晨零点40分到东莞市中医院急诊,在医生打完两针屁股针后,随即全身抽搐,当天上午11时55分转入ICU治疗。3月14日上午8时55分,黄凤艳医治无效死亡。
 
  杨学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随后便做了一份司法鉴定,鉴定称黄过敏性休克为根本死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为直接死因,临床救治过量输液属中介原因。不过,前两天,他又拿到了东莞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称黄凤艳的死并非医疗事故。到底该如何维权,家属陷入茫然。
 
  两份鉴定并无根本冲突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胡成远律师表示,两个鉴定其实并没有根本冲突,但是有一定关联。他表示,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肯定需要赔偿,但并非说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如果医院存在过失但尚未达到医疗事故标准,则一样需要赔偿。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并不影响受害者维权。他说,两份鉴定都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确认其事故因果关系,确定的是受害结果,但是并不能确定主观过失,所以,进入法律程序的时候需要继续深入鉴定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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