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
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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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药物过敏,黄凤艳娇艳的生命定格在了24岁。去年3月6日她随母亲杨学珍到莞城人民医院就诊,当晚服下医生开的药后身体不适过敏,7日凌晨零点40分到东莞市中医院急诊,在医生打完两针屁股针后,随即全身抽搐,当天上午11时55分转入ICU治疗。3月14日上午8时55分,黄凤艳医治无效死亡。
杨学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随后便做了一份司法鉴定,鉴定称黄过敏性休克为根本死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为直接死因,临床救治过量输液属中介原因。不过,前两天,他又拿到了东莞医学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称黄凤艳的死并非医疗事故。到底该如何维权,家属陷入茫然。
两份鉴定并无根本冲突 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胡成远律师表示,两个鉴定其实并没有根本冲突,但是有一定关联。他表示,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医院肯定需要赔偿,但并非说不是医疗事故就不用赔偿,如果医院存在过失但尚未达到医疗事故标准,则一样需要赔偿。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并不影响受害者维权。他说,两份鉴定都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确认其事故因果关系,确定的是受害结果,但是并不能确定主观过失,所以,进入法律程序的时候需要继续深入鉴定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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