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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狱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院立案监督

2011-11-4 14:32| 发布者: vv7| 查看: 195| 评论: 0

摘要:   湖南常德狱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院立案监督   两狱霸故意伤害致同监房嫌疑人收押不到一个小时死亡,主犯被判死刑,从犯却未受到法律追究。对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针对这起发生在鼎城区看守所的恶 ...
 
  湖南常德狱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院立案监督
 
  两狱霸故意伤害致同监房嫌疑人收押不到一个小时死亡,主犯被判死刑,从犯却未受到法律追究。对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针对这起发生在鼎城区看守所的恶性案件发出了《通知立案决定书》,终将漏网之鱼捕进法网。
  2004年7月11日,涉嫌抢劫犯罪的邓某被刑事拘留后关押在鼎城区第一看守所4号监房,自封为该监房“管事”的彭礼明、尹益常等人,按监房“规矩”,为邓某“上课”、“训话”。之后,彭礼明又对邓某进行“收点式”(即拳击胸部三下)惩罚,当彭礼明拳击邓某胸部第二拳后,邓某手捂胸口蹲下,哀求彭不要再打了,始终在场的尹益常动手将邓扶起靠墙站立,让邓接受彭礼明第三拳击胸,邓随即倒下后死亡。
  据此,尹益常参与了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毋庸置疑。然而,侦查机关在移送起诉该案时,仅移送起诉了主犯彭礼明。协助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的鼎城区检察院监所科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将“尹益常应作为共犯受到追究”的意见反映给了本院领导、市院监所科和市院领导,市院决定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因尹益常辩称无犯罪故意,致使对尹益常是否涉嫌犯罪各方存在分歧,全案的侦查起诉工作遇到了困难。为不贻误对主犯彭礼明的惩处,检察机关决定对彭礼明先行起诉,尹益常另行处理。
  2005年5月10日,彭礼明死刑裁定书下达,但侦查机关仍未对尹益常立案侦查。据此,鼎城区检察院于6月7日向鼎城区公安局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为使此案依法妥善解决,该院一边与侦查机关协调,反复阐明应当立案的观点,一边对尹益常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相关证据反复核查取证,并于6月15日向侦查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决定书》。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鼎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尹益常终以故意伤害罪被鼎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其犯贪污罪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湖南常德狱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延伸内容:申请立案监督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公民个人和单位提出对刑事案件立案监督。
 
  一.管辖范围 凡在北京市东城、朝阳、丰台、崇文、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区、县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公诉案件。应由公安局、海关走私侦查局及上述地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经报案后,上述单位未予立案的。二.提出人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受害单位及案件知情人。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由控申部门初查后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审查。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五.审查答复期限 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一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疑难复杂案件二个月向提出人作出答复。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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