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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2011-10-31 23:44| 发布者: vv6| 查看: 202| 评论: 0

摘要:   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 ...
 
  
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的延伸内容:专家论刑事诉讼法修改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基本形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为基本形态。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正确实施,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较广、条件不够具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率低等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如何完善,相关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了各自的看法。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幅度和程序的健全和完善,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对本报记者说。洪道德介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具有任何实体处分性,故只针对人,不针对物;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针对其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针对人身自由,不针对人身其他权利。“目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基本矛盾和主要问题是羁押率较高、羁押期较长。因此,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和完善,重点应放在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造上。”洪道德认为。

  逮捕的条件应更具体可操作 “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较高,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逮捕的条件太主观,不太好把握。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的时候采取宜紧不宜松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尽量逮捕。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逮捕需要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第一个条件比较好把握,而后两个都没有什么约束力。我国几乎所有的犯罪,除危险驾驶罪外,其他都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因而第二项条件相当于没设,而第三项条件也非常主观,很难把握。“因此,要对逮捕的条件作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陈永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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