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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规

2011-10-31 23:39| 发布者: vv6| 查看: 282| 评论: 0

摘要:   什么是双规   什么是双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 ...
 
  什么是双规
 
  什么是双规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什么是双规的延伸内容:“双规”时的交代能否认定为自首?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困扰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是“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要准确地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双规”与自首的性质。“双规”是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定地 点、指定时间内交代问题的一种组织措施。《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 的问题作出说明。”《行政监察法》第20条也有类似规定。
 
  而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 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也需要两个条 件: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二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自首是一种法定从轻情节,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而,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投案的对象一般应当是指向司法机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向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基层 组织、所在单位投案也同样允许;犯罪分子作出供述的对象应当是向司法机关,因为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查缉犯罪的权力,并且只有向司法机关作出的供述才能被当作 有效的证据使用;强制措施是指的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因为“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属于不同性质的措施,前者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违纪违法人员采取的一种纪律或行政措施,后者是由司法机关针对涉嫌犯罪 的人员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投案和如实供述等同于自首。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的 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拘泥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哪个机关投案或交代犯罪事实,关键要看这种投案和交代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并要与其进入司法 程序和在司法机关的表现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是否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改之意,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以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提 高了司法效率。否则,对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交代问题的行为一概不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选择不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或交代问题,而等进入司法 程序后向司法机关交代,这就徒然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和降低了打击犯罪的效率。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的行为如果体现其悔改之意,能反映 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能节省司法资源,并且其交代犯罪事实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行为一直延续到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阶段,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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