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盗窃亮出刀具构成何罪
[案情]
2005年3月5日深夜,张伙同另外2人在宿迁市区某超市偷东西。当经过超市卖餐具的货架时,李某将一把大约15厘米长的水果刀放在裤子的口袋里。3人作案后准备离开时,遇到超市保安人员盘查,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见状未敢阻止,予以放行。几天后李某再次来到该超市时,被超市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使盗窃得逞,故意露出刀具,对保安进行威胁,从而使盗窃转化为抢劫,对李某应按抢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刀具是盗窃所得,放在裤子的口袋里,当遇到超市保安盘查时,刀具从裤子的口袋里掉出,李某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不明显,定抢劫罪不适合,应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时,就应被定性为抢劫罪。
本案中,李某最初的犯罪行为是以秘密窃取为目的的盗窃行为,本应定性为盗窃罪,但当超市保安发现他们,要求检查时,李某亮出了口袋里的刀具,保安迫于无奈,放3人离去。虽然刀具是李某在超市偷的,但遇到超市保安盘查时,李某亮出刀具,给保安以心理上的震慑,迫使保安放弃职责,不敢制止他们的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护住赃物、抗拒抓捕,并表现为当场以暴力相威胁,所以,李某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了抢劫。对李某的犯罪行为应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超市盗窃亮出刀具构成何罪的延伸内容:专家论刑事诉讼法修改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基本形态,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为基本形态。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正确实施,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较广、条件不够具体、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率低等问题。此次刑诉法修改在强制措施方面应如何完善,相关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了各自的看法。
应重点改造羁押性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幅度和程序的健全和完善,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对本报记者说。洪道德介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具有任何实体处分性,故只针对人,不针对物;只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针对其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针对人身自由,不针对人身其他权利。“目前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基本矛盾和主要问题是羁押率较高、羁押期较长。因此,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和完善,重点应放在对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改造上。”洪道德认为。
逮捕的条件应更具体可操作 “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较高,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逮捕的条件太主观,不太好把握。导致我国检察机关在审查的时候采取宜紧不宜松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尽量逮捕。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逮捕需要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第一个条件比较好把握,而后两个都没有什么约束力。我国几乎所有的犯罪,除危险驾驶罪外,其他都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因而第二项条件相当于没设,而第三项条件也非常主观,很难把握。“因此,要对逮捕的条件作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定。”陈永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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