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全其美网校城

 找回密码
 注册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2011-10-31 19:38| 发布者: vv6| 查看: 113| 评论: 0

摘要: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 到广泛运用。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也是最常用的证据,几乎每一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证人因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 ...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 到广泛运用。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也是最常用的证据,几乎每一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证人因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或有所传闻,又因其是当事 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陈述更为客观、真实、可靠。基 于以上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客观因素影响,具有可变性特点,易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认定上也易产生较大的分歧, 因而如何正确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阐述一家之言。
  一、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容
  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要证人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力,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它是人的 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自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因此,这些主客观 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人证言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面目。应注意从以下几方 面进行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 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 影响。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人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对某些 重要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2.审查判断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言。一方面应审查证人证 言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无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非法手段逼取或骗取证言,另一方面应审查证人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人及其利 害关系人的利诱、指使或威胁。如存在上述情形,则有关证人的证言即不具有证明效力。
  3.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应查清证人所作的证言内容是亲眼在场目睹,还是间接获取,不能以证人的主观臆想或道听途说作为定案的根据。
  4.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由于证人的 生理、心理、受教育程度等等情况各不相同,因此证人对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表达能力也各不相同,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及模 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凡语言文字水平高的证人一般都能客观、准确地表达案件的事实情况,而逻辑思维强的证人就能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紧扣问题的实质部 分,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原貌,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反之,证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用词不当,逻辑思维混乱,颠三倒四,导致证言内容含糊不清, 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削弱其证据力的强度。
  5.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 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 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 据。 6.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敌视的对立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严格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慎重使用。
  二、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方法
  1.对单个证言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合乎情理、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判断方法也称为“甄别法”,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认证 的常见形式。即审查主体对证言所表达的内容结合全案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考察其与案件有何种联系、证明得了哪一事实,证言所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 实是否符合人之常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过程,有无违反逻辑,综合加以识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2.将 证言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性、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 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通常情况下,对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是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 判断证人证言时,不仅要将此种证据与彼种证据进行对照比较,而且要将证人证言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证言与证据之间、证言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 盾,审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最终全面评价证言的证明力。
  3.在法庭审理中,当庭进行询问和质证。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法庭审理和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人不能出庭或者拒绝出庭,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质证属实,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总之对证人证言应紧扣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使据以定案的证人证言能客观地揭示案件真实情况,还事实于本来面目,为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犯罪分子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的延伸内容: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运用
 
  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呼声不断,2010年6月,两院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通称“新规定”)。有学者认为,“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证据规则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等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具体的体现,但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尽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在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时就只能见人见智、因人而异了。在此,笔者就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刑事证据规则与公诉实务如何进行更好的衔接,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适用相关刑事证据规则,充分履行控诉职能等发表一孔之见。
 
  一、若干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证据补强规则。3.关联性证据规则。二、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审查、梳理证据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2.对于孤立证据的补强问题。3.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问题。 三、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2.对于单一证据的补强。3.对于关联性证据的运用。
 
 

鲜花

握手

雷人

鸡蛋

路过

最新评论

     
Baidu
中华会计网校 新东方网络课堂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继续教育 新东方网校 环球网校 中公网校

小黑屋|手机版|关于我们|两全其美网校城 ( 京ICP备05068258-34 )

GMT+8, 2024-6-2 00:2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