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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三规则

2011-10-31 19:08| 发布者: vv6| 查看: 147| 评论: 0

摘要: 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三规则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 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 ...
 
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三规则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在诉讼 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 碟、电视录像、电影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等。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证据领域,也给我们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及效 力带来挑战。笔者认为,据现行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是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 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 告人辨别是否是自己的声音和图像。例如,可采用声纹鉴定等方法鉴定声音。
  二是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方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高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剪辑的痕迹。
  三是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 要运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结论相印证。如相一致要说明相一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矛盾,就应分析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审查视听资料要遵循三规则的延伸内容: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运用
 
  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呼声不断,2010年6月,两院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通称“新规定”)。有学者认为,“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证据规则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等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具体的体现,但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尽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在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时就只能见人见智、因人而异了。在此,笔者就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刑事证据规则与公诉实务如何进行更好的衔接,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适用相关刑事证据规则,充分履行控诉职能等发表一孔之见。
 
  一、若干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证据补强规则。3.关联性证据规则。二、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审查、梳理证据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2.对于孤立证据的补强问题。3.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问题。 三、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2.对于单一证据的补强。3.对于关联性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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