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
一、物证
物 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 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线索,确定侦查方向,有时借助物证能够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借助物证鉴别其他 证据的真伪,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当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往来所提供的手段越来越丰富,诚如人们一般了解的,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书 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要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 也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这在理论上有时称为物证 书证同体。
由 于书证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大多是在诉讼开始前就已形成,所以一经收集并查证属实,就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案件中的一定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具有重要意 义,特别是有些书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等的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辨和虚假的供述;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处理涉及经济类 犯罪的诉讼中,可以说,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
[相关法条]:
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中物证与书证的关系的延伸内容:若干刑事证据规则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运用
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呼声不断,2010年6月,两院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通称“新规定”)。有学者认为,“新规定”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初步形成。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到的刑事证据证据规则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关联性规则等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具体的体现,但关于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尽完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公诉人在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时就只能见人见智、因人而异了。在此,笔者就现有法律框架下,将刑事证据规则与公诉实务如何进行更好的衔接,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适用相关刑事证据规则,充分履行控诉职能等发表一孔之见。
一、若干刑事证据规则的种类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证据补强规则。3.关联性证据规则。二、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审查、梳理证据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2.对于孤立证据的补强问题。3.对于证据关联性的审查问题。 三、出庭支持公诉时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1.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2.对于单一证据的补强。3.对于关联性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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