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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惩治信用卡犯罪

2011-10-31 18:03| 发布者: vv6| 查看: 276| 评论: 0

摘要:  两高司法解释惩治信用卡犯罪   20.8亿张。这是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各类银行卡的总数。   在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背后,是信用卡风险问题的日益凸现——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一些违法犯 ...
 
 两高司法解释惩治信用卡犯罪
 
  20.8亿张。这是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我国已发各类银行卡的总数。
  在信用卡业务发展的背后,是信用卡风险问题的日益凸现——信用卡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和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甚至与境内外伪卡集团及黑恶势力相勾结的程度。
  为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
  伪造多少信用卡属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25张以上或数额过百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在国新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伪造信用卡何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何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直是司法机关的难题。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如何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
  “非法占有”是重要判断因素
  对于实践中怎样区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今天在发布会上解释说,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因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说,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几种情形,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可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孙谦表示。
  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是否犯罪?
  足以伪造1张可交易信用卡即犯罪
  解释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熊选国介绍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
  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使用捡到的信用卡如何定性?
  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
  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专门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使用POS机套现如何处理?
  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司法解释明确了使用POS机等方法进行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
  熊选国说,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两高司法解释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延伸内容: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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