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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希望司法解释律师行为界限

2011-10-31 17:59| 发布者: vv6| 查看: 176| 评论: 0

摘要: 委员希望司法解释律师行为界限   “李庄案”的发生,使律师这个行业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也令法律界人士对刑事辩护更加悲观,对律师执业环境更加担忧。   作为全国律协“掌门人”,全国政协委员于宁在今年两 ...
 
委员希望司法解释律师行为界限
 
  “李庄案”的发生,使律师这个行业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也令法律界人士对刑事辩护更加悲观,对律师执业环境更加担忧。
  作为全国律协“掌门人”,全国政协委员于宁在今年两会期间写了3份提案,却只交了两份。《关于要求最高法院对《刑法》306条进行限制性司法解释的提案》已经完成,却存于电脑。为何选择不提交?昨日政协会议闭幕后,今年56岁的他接受了南方都市报记者专访。
  希望司法解释律师行为界限
  南都(以下简称“南”):《关于要求最高法院对《刑法》306条进行限制性司法解释的提案》没有提交,为什么?
  于宁(以下简称“于”):拟在闭会之后作为日常提案再提交。《刑法》第306条是针对特殊主体“辩护人”的。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律师。前几年两会有提案、议案提出要废除这一条款,但无结果。我认为法律条款存在就有它合理的地方,条件不成熟时不要轻易废除。
  我现在的想法是应该对该条款作出解释,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我认为司法解释可能更妥。解释清楚一般辩护人有什么职责,律师担任辩护人有什么权限。行为界限划清楚了,律师就不会越这个高压线。
  南:提案写好了吗?
  于:写好了。为什么不提交?一是觉得现在提有点仓促,我还要做些调研,把道理说得透一些。二是我希望和最高人民法院先有一个沟通,希望办得顺一些。
  南:提这个提案与之前的李庄案有关吗?
  于:不能这么说。李庄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而且李庄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已经认罪了。他是个律师,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还不清楚?我们当然要尊重这样一个既定的判决。
  此事也给我们一个教训,希望我们的队伍中不要出现第二个李庄。我们会加强这方面的警示教育。不光是希望我们的律师有大局观念,更重要的,希望律师都能规范行事,把握好行为的尺度。当然,业务能力以及操作技巧也是很重要的。
  局部地区律师执业环境不如从前
  南: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这一年多来,你认为律师的执业环境是否有好转?
  于:《律师法》的修订在保障律师在执业权利上,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从实施的情况看,总体来说是喜中有忧。
  比如说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根据现在的《律师法》,律师的会见只要有“三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律师的执业资格证和当事人的委托书)就可以会见。但在实践中往往遇到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需要办案机关的安排。在审判阶段,则不需要批准。
  实践中,有些羁押机关就会提出来:《律师法》对我没有约束力,我只按照《刑事诉讼法》执行。最可笑的是,个别地方羁押机关说要批准而办案机关说无需批准,两头推,反而会见更难了。
  南:也就是说律师会见更难?
  于:极端的例子是这样,这就还不如以前了。由于《律师法》作了些超前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一样,这就使得《律师法》在实施中遇到了困难,所以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从根本上没有解决。
  《律师法》得不到贯彻原因有二
  南:《律师法》得不到贯彻的原因是什么?
  于:有两个原因。第一,很多人认为《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自然比全国人大制订的《刑事诉讼法》效力低。
  这个观点至少是片面的。我国的《立法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和修订。所以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律师法》,增加刑事诉讼的规定条款,完全是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而《立法法》上也没有说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人大制定的法律有效力上的差异。
  南:很多部门认为,《律师法》是管律师的,和他们没有关系。
  于:这是《律师法》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的另外一个原因。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在我国的社会法律体系中,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要全民遵守的。
  想法
  明年提议政协增设法律界
  南: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一共有多少名律师?
  于:一共22个。人大代表11个,政协委员11个。
  南:还是很少。
  于:从我的角度看肯定觉得少,但是比起以前已经是巨大的进步。目前,从中央到各省市区县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总共有3837名律师,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个人觉得还是不够。而且很大程度上,一些成员被吸纳进来是缘于党的统战工作。律师参政议政是有优势的,所以得创造这样一些条件。
  南:你希望政协能设立一个律师界别?
  于:律师界我不敢奢望,目前政协连法律界别都还没有。明年肯定会有提议增设一个法律界,明年我肯定要提。
 
  委员希望司法解释律师行为界限的延伸内容:司法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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