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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辅导之民法

2011-3-2 09:30|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4052| 评论: 0

摘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辅导之民法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辅导之民法最新试题一 民法总论 1、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 ...


9、自然人的住所。应明确自然人的住所的意义,自然人住所与经常居住地的关系以及自然人的法定住所。

例11:甲村公民孙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还未落到乙村,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深圳打工十个月,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已达1年零4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

A、甲村

B、乙村

C、深圳

D、北京

答案:A

10、监护。应掌握监护的概念与性质,明确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具有法定监护义务,其他亲属为自愿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父母之外可协商确定,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单位进行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他们具有监护义务,该监护义务的履行依照上述顺序,其他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规定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相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的终止原因包括被监护人恢复或者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了监护,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例12:甲为一精神病人,乙为甲的监护人,乙的下列行为哪些为合法行使监护职责的行为?( )

A、为防止甲外出惹事,将甲的双脚戴上脚镣的行为

B、对甲未患精神病时赠与给他人的财产予以撤销的行为

C、对丙所欠甲的债务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返还的行为

D、对甲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的行为

答案:D

11、监护责任问题。应当明确的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例13:甲为一精神病人。在甲患病期间,甲妻因要外出工作,将甲关在家中,以防甲外出惹事,甲从窗户跳出,并将行人乙打伤,乙花去医药费1千元。对乙花去的医药费1千元,应如何承担?( )

A.完全甲妻承担,因为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B.由受害人乙承担,因为甲妻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

C.主要由甲妻承担

D.主要由乙自担,甲妻应给予相应补偿

答案:A

12、宣告失踪。应掌握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的宣告,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和失踪人的义务履行问题,失踪宣告被撤销以后财产管理人应将该财产返还失踪人。在宣告失踪期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例14: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而未归。两年后,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失踪,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告。但在谁为甲的财产管理人的问题上,其妻与甲母发生争议。经查在甲失踪期间,其妻经常将家中物品搬到同村姘夫丙家与丙共用。甲的财产的管理人应为( )。

A.其妻

B.甲母

C.其妻和甲母

D.其妻或甲母

答案:B

13、宣告死亡问题。应掌握(1)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须满四年,意外事件的情况下须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没有顺序限制;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宣告死亡的效力: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的日期不同的,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3)死亡宣告的撤销:婚姻关系或自行恢复或不能恢复;被继承的财产予以返还;已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等。 例15: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钱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钱某与李某之间关于赵乙的收养无效

D、赵某的父亲应返还因继承而取得的房屋一间

答案:BD

14、个人合伙。应明确个人合伙的概念及特征。特别应予以注意的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包括劳务,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负责人或召集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效力。应当予以明确的是,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同意原合伙协议。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如果没有清偿的,负连带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应坚持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的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但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按照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分摊债务。

例16: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2000年,卷四,第1题)

15、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应具备的条件。应掌握法人为独立组织,具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掌握《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并根据该条明确哪些组织体为法人,哪些组织体不为法人。例17:下列单位为法人的是:

A、司法部律师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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