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①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②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转让。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