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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持续信息公开

2015-7-27 16:35|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持续信息公开 首次信息披露也称发行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持续信息公开

 

  持续信息公开

  一、首次信息披露

  也称发行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对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

  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持续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②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在定期报告之外临时发布的报告。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①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③信息披露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④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依据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上市协议,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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