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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债券的交易

2015-7-24 17:29|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36|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债券的交易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公司债券的交易

 

  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应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述条件既适用于普通公司债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一是申请核准。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核准,并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二是安排上市。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之后,应当及时安排债券上市。上市的时间或日期,通常由证券交易所与申请人在签订的上市协议中确定。三是上市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吿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三、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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