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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票上市

2015-7-24 17:27| 发布者: ajingjuan| 查看: 151| 评论: 0

摘要: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票上市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作出对股票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1)股票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①上市报告书;

  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营业执照;

  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①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丧失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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