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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章考点

2015-3-18 14:53| 发布者: ayanjun| 查看: 87| 评论: 0

摘要: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了解部分   一、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了解部分

  一、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经常作为考核的内容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①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②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③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支付:

  中期支付,定金不参与结算。全部完成后结算时,定金可抵扣或收回。

  熟悉部分

  二、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1)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 平整施工现场;

  (5) 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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