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商业存款业务规则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1.定义: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职能: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 2.流动性 3.效益性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 城市性商业银行:1亿 农村性商业银行:5000万 (2)要求: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批准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分支机构的设立: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变更 (1)重大事项变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 「补充」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合并和分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商业银行的接管: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三者均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一、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以下14条按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进行区别: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能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