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保证和背书 背书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但背书必须连续。 1.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事项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说明】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4.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6.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保证的格式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未承兑)或承兑人(已承兑)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住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与承兑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2.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