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支票和票据责任与记载事项 1.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2.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