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复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和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注意】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准确区分。 【例题·判断题】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必要时可为结算当事人垫付部分款项。(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银行作为办理制度结算的中介机构,负责根据结算当事人的要求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即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属收款人所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银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实质上是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原则。选项D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原则。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