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二节主要税种十二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5.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成本+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利润=成本+成本利润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提示】这里的金银首饰指,金、银及金基、银基首饰。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央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