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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九 ...

2014-7-8 16:45| 发布者: bjangel|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九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承兑的程序 ...
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九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只有在其将已承兑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2.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利人和追索权利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汇票权利有效期为2年,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除了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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