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2.具体票据上的签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或本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 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预留银行签章) 个人——签名或盖章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为签发支票的单位和个人。 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2.支票的特点 (1)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付款人 (2)见票即付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同城或规定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 (5)不能透支 (6)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