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一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2.支付功能 3.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4.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支付)结算方式 (四)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