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十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开户的企业或个人)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妥善保管密码。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对开户单位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的罚款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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