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与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区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课外阅读】“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2.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程序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