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 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采购人的权利 (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 (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 (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 (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 2.采购人的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9)其他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