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七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 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的内容 包括:税收收入、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收入的划分: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中央预算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比例分享的收入。 【例题•多选题】从归属上看,预算收入可划分为( )。 A.中央预算收入 B.地方预算收入 C.国有资产收益 D.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从归属上看,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速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选项C国有资产收益是从来源上划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