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五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①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以及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④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⑤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⑥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政府的预算执行; ⑦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⑧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①具体编制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②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③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①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以及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③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④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⑤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⑥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⑦改变或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⑧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①具体编制本级预算、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决算草案; ②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③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等; 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