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四章第二节原始凭证五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的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这里所说的“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包括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总之,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二节 原始凭证 4.书写要清楚、规范。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原始凭证的填制,除需要复写的外,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小写: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006.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陆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