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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房屋转让合约格式

2011-9-27 01:41| 发布者: vv3| 查看: 758|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房屋转让合约格式 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
 
  深圳市房屋转让合约格式
 
       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一事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房产情况。
  卖方所拥有的房地产座落于深圳市__________区 路 小区_____房(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房地产证号码为________,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
  第二条:成交价格。
  该物业之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港币 元(¥ )。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 )作为购房定金,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向买方出具收据。
  2、人民币 元作为第二部分楼款,付款方式如下(买方只可选择一种):
  (1)一次性付款( )
  ①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民币 元(¥ )须在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时或之前全部付清,且该合同须于 年 月 日或之前签署。
  ②买卖双方同意,上述第二部分楼款由买方先交予银行做资金监管。
  ③国土局正式受理由买卖双方签署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领取新房产证后,监管银行将第二部分楼款付清给卖方。
  (2)银行按揭付款( )
  ①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 天内首期款人民币 元(¥ )(注;具体的首期款金额以银行按揭承诺书为准)在指定银行做资金监管帐;并前往银行、律师楼等地签署有关按揭的文件;依时交纳由按揭而产生的律师、保险、公证、评估、登记费等,买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②在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后的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即上述第二部分楼款总额减去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同时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并且办理过户手续。
  ③过户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并且买方领取到新房产证后,银行将监管的房款付清给卖方。
  第四条:缴纳相关税费
  按政府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①营业税;②增值税;③印花税;④城建维护税;⑤产权登记税;⑥契税;⑦所得税;⑧公证费;⑨查证费;⑩其它: 。
  其中买方支付上述 项费用,卖方支付上述 项费用。
  第五条:交楼时间
  买卖双方同意交楼时间为 。
  第六条: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买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买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在该物业交付给买方使用前、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及土地使用费等)。相关转名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八条:卖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宜,卖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卖方没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予任何人。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须返还买方双倍定金予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
  第十条:于本合约之外双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之内容,如有与本合约不相符的,以本合约为准。
  第十一条: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第十二条:本合约一式贰份,自双方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约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直仲裁,该委员会之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卖方: 买方:
  日期: 日期:
  收 条
  兹收到买方购买该物业之定金人民币 元(¥ )。
  卖方:
  日期:
       
                                      
           深圳市房屋转让合约格式的延伸内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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