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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3-12-9 14:50| 发布者: haha9| 查看: 202| 评论: 0

摘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加大工作力度,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了更加公开透明的高校招生工作体系,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五)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六)录取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七)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二、完善多级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细化本地区、本校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明确招生信息公开的目录及其属性;加强各级“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建设,发挥其在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三、切实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

  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把认真落实好高校招生“十公开”要求作为当前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以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目录(见附件),完善各级各部门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要分别加强对本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中学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参照上述“十公开”要求,制订相应的招生信息公开办法。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单位及相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延伸内容:高考招生改革方案四大亮点解读

 

  12月7日,教育部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高考改革的相关提议,宣布已制定完成有关高考招生改革的总体方案,即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方案中有许多亮点,本报选取其中四个予以盘点和解读。

  亮点1外语不再作为统考科目

  在此次的高考改革方案中,争议最大、讨论最多的莫过于“外语科目实行社会化一年多考”政策了。实行社会化考试之后,外语考试将不再在统一高考时举行,由学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次数,增加学生的选择权,并使外语考试、成绩表达和使用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也就是说,外语每年可以考两次,高中阶段最多可以考六次,选取最高值作为最终分数。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人过度重视英语教育,几代人花费过多精力,造成极大浪费。他认为,当前中国英语教育的问题是把英语当做知识教学,而不是作为一种语言,这违背了语言本身具有的规律,“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讲,其是一种语言能力获取,而并不是知识的教授”。

  围绕着外语社会化考试这一主题,各地也在酝酿出台一些细则。以北京地区为例,计划从2016年起,英语实行社会化考试,同时将英语的分值由150分降至100分。

  亮点2文理科目不再分开考试

  12月7日,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表示,教育部制定的考试招生总体方案中,改革统一高考的重要基础就是统筹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自的功能定位,在建立健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减少高考科目,探索不分文理科设置考试科目。

  对于文理不分科制度,外界普遍表示欢迎态度,认为此举意在减轻学生负担,促进学生素质综合发展。“取消分科并不等于所有课程都要学,而是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选择侧重文科或者理科的课程,它的前提是高中能开齐开足各种选修课和实行学分制度。”教育部课程改革专家组核心成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郭元祥进一步解释。

  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得知,围绕着“高考文理不分科”制度,一些自主命题的省份已经先行一步,例如山东省2014年将探索“3+综合”模式。而今年10月北京公布的《2014-2016年高考高招框架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则暂无不分科计划,意见稿指出,在接下来几年,北京高考仍将延续现有的文理分科考试方式。

  亮点3严格规范各种加分政策

  为确保高考改革的公平公正,此次改革方案提出改革高校招生计划管理,方案还提出,清理并严格规范各类加分政策。这意味着在高考录取上,一直备受争议的加分政策将有所改观。

  现行的高考加分制度本意是国家为照顾特殊人群而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降低分数录取和加分投档两种形式。经过演变,有些地方的加分政策已经多达数十种,包括奥数加分、科技加分等等。“但近年来部分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特别是为获取加分的资格或身份而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公正,社会反响强烈。”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围绕着减少高考加分项目的一些政策在一些省市正在实行,在目前已有21个省市公布的加分政策中“瘦身”趋势已经很明显。在上月北京市发布的高考加分政策中,明年起北京市高考加分将缩水,不仅减少了许多加分分值,也减少了加分项目。

  亮点4“一考定终身”将成历史

  长期以来,社会对高考的普遍质疑很大程度上因为其“一考定终身”的属性,围绕着高考这根“指挥棒”,“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十年寒窗为一日”等成为现行高考制度下的特殊生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

  如何破除“一考定终身”,刘利民给出了明确方向,“今后考试主要考查学生高中学业完成情况,将分别采用合格和等级方式来呈现考试成绩,不再用百分制,避免‘分分计较’”。让学生根据兴趣、志向和优势自觉选择部分等级性考试科目来参考,每门学完即考,一门一清,避免“一次考三年”的压力。

  记者了解到,取消“一考定终身”的呼吁曾多次出现,但每次均不了了之,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执行难度上。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破解“一考定终身”的核心在于实行招考分离而不是集中录取,“设立多次考试,学校自主招生,采取多次考试多次录取,这样就真正打破了目前应试教育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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