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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013-6-28 19:52| 发布者: sisi3|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 任命书(国有独资);

  (2)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延伸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但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生产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股东每人各执一份。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4)以有限责任形式确定公司名称、组成公司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定样,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设立监事会。

  (5)依法登记。公司章程制定完成,股东缴足出资后,公司应在法定的期限内,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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