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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雇人害姐姐 凶手“未遂”向被害人索要补偿

2013-6-19 01:23| 发布者: sisi3| 查看: 198| 评论: 0

摘要:  妹妹雇人害姐姐 凶手“未遂”向被害人索要补偿   同在一个卖场做生意的俩姐妹,因妹妹嫉妒姐姐的生意比自己好,竟托朋友宋某教训姐姐,后宋某因未能完成任务希望从姐姐手里获得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 ...
 
 
 
 妹妹雇人害姐姐 凶手“未遂”向被害人索要补偿

 

  同在一个卖场做生意的俩姐妹,因妹妹嫉妒姐姐的生意比自己好,竟托朋友宋某教训姐姐,后宋某因未能完成任务希望从姐姐手里获得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郭雷(化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宋艳与宋婷是亲姐妹,同在一个卖场做生意,两个人的柜台紧挨着,时间一久宋婷看到姐姐宋艳的生意比自己好,她越想越生气。2006年8月11日,宋婷给朋友郭雷打电话,让郭雷教训宋艳。郭雷答应后于当晚19点多,伙同他人尾随宋艳至一小区过街天桥处,将其拦住并告诫说“有人花钱要打断你的手,但我们不想这么做,你明天就别上班了,后天上班装成受伤的样子,我们好交差。”后二人离去。

  不久宋婷得知郭雷等人并未打宋艳。2006年8月18日晚18点多,郭雷伙同多人再次找到正在良乡瑞祥市场内工作的宋艳,以宋艳不配合自己,并没有得到报酬为名,向宋艳索要补偿,其间宋艳趁郭雷等人不备拨打了报警电话。一会郭雷跟随宋艳到市场北面路边的冷饮摊,宋艳弟弟此时赶到,郭雷继续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向宋艳索要人民币2000元,后宋艳弟弟将990元现金及1块西铁城牌手表放在桌上,郭雷携带财物欲离开时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西铁城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3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雷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雷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妹妹雇人害姐姐 凶手“未遂”向被害人索要补偿的延伸内容--新《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号实施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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